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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新闻

常有人说:“发展高技术产业,人才是首要问题。我们缺少技术创业人才,尤其缺少管理型人才。”如果确实如此,国内就不会有“一流人才到美国,二流人才到深圳,三流人才留本地”的议论;也有人认为,资金不足是制约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瓶颈。但是另一方面,11万亿元的居民储蓄适足说明大量资金找不到增值的渠道。我们缺少的是健全的金融体系、完善的资本市场,尤其缺少最基础的信用机制。所以,根本问题是制度。

所有工业化国家有着大致相似、比较完善的市场环境,但是就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言,它们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制度差距。例如,各发达国家都在竞相以硅谷模式发展高新产业,其中少数成功,大部分不太成功。据估计欧洲有大约300个科学园区,但没有一个像硅谷那样得到普遍认可。欧美在传统产业方面旗鼓相当,但欧洲高新产业发展大大落后于美国,这正说明高新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特殊的制度环境。

再如,欧洲的常规投资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风险投资方面则远远落后于美国,这说明风险投资确实存在特殊的机制,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才能形成这些机制。美国的高新产业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自发的演进过程,依靠全社会推动、市场化进行;政府、国会对社会现象和市场发展有相当的敏感,能够适时提供制度保证。欧洲、日本的高技术产业尚未形成得以自发演进的机制,因此近几年各国政府都在以美国为借鉴,加强有关制度建设,鼓励风险企业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到市场艰难转轨的时期,市场环境远逊欧洲、日本,更无法和美国相比,不能抛开这个基本前提,就高新谈高新。因此,各级政府在高新产业发展中的首要职责,是通过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勃兴和市场发育。制度建设要靠法规和政策来推动。在《立法法》确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三级构架中,地方法规位于最末一级。实际经济运行中,地方法规的效力甚至低于许多部门规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法规是最被动的一个环节。

现行的有关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存在着许多缺陷、疏漏和弊端。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成为穷40余年而未获显效的老大难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一个重大原因。地方法规在拾遗补缺、绕行规避等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例如,若按《公司法》,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只有一半可以用于投资,另一半不知作何用途;这一不合理规定在某些城市构成了障碍,在杭州等城市(由于地方政策)则完全没有制约作用。

北京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于2001年初实施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这一条例和已经及即将出台的20多个配套文件,反映出在制度建设方面“大胆改革,敢于创新”的开拓精神。其中,《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弥补了我国所有权实现形式的空白,为风险基金的设立和风险投资的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首家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已经落户中关村;《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在要素产权方面纠正了前此所有有关法律法规的谬误,为确立知识资本的价值同时确保创新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创造了良好条件。

下面几个长期暴露的实际问题,都涉及到制度建设,都不是在科技部门范围内能够解决而切实应当加以解决的问题:一、正确处理技术成果占股权比例的问题;二、从速解决校办企业改制中的产权问题;三、取消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时征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外征税制度;四、促进权益资本融通;五、大力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六、促进债务资金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