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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与奖励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为了切实做好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奖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民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尤其注重奖励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的优秀科研成果,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推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科学事业繁荣服务。

   第三条  成立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委会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任期一届(两年)。

   第四条  评委会负责制定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对复评成果进行终审;裁决对公示成果的有关争议。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草拟有关评奖文件;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印制、发放《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受理、汇集、整理申报成果和资料;制作奖品和证书;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等。

   第六条  评选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

   1.评选范围和对象。凡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发表的论文,及被决策机关采用的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均可申报参评。申请人必须是申报作品的创作者,且申报作品无著作权争议。合著(编、译)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我省作者不是第一作者的,必须征得第一作者的同意。

省外集体和个人研究湖北重大现实问题的成果,在本评奖年度范围内的,可申报参评。

党政系列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申报参评。

   2.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好评。

   第七条  奖励等级和评奖标准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级奖的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开拓新领域,创立新学科或填补本学科空白,有重大学术理论价值,居国内同类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或对解决重大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本学科的研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达到本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或对探索解决重要的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新思想、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学术领域的某些方面有独到见解,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对学科建设和解决学术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有积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根据需要可设立特别奖。

为鼓励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大胆探索,青年作者(40岁以下)的获奖成果不少于总奖项的25%。  

第八条  奖项和奖证

1.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230项安排。

2.凡获奖作者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3.一项成果的作者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5人为限),发给每位作者获奖联名证书一份(证书上标明作者排名);奖金只发一份。

   第九条  申报途径和要求。

   申报途径: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市、州、县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高校、党校和科研单位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单位科研处申报;前三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要求:凡申报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1项)。申报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下载打印《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至评奖办公室。申报著作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2份;论文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选办法及工作步骤。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和有关单位科研处将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验收,并及时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

   评选按初评、复评、终审的程序进行。初评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复评由省评委会学科组负责;终审由省评委会负责。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并以得票多少依次排名。

   对省评委会终审评出的成果予以公示,对公示的成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投诉,并由省评委会裁决。无异议和裁决后的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有抄袭剽窃行为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益者;

   2.冒名、伪托申报者;

   3.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4.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委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二条  按国家财政部规定,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