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1-07 浏览次数:


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稳定发展基础研究,增强我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设立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以下简称省基金计划)。省基金计划重点定位在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政府定向指导,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与创新,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支撑和知识人才储备。
第二条 省基金计划项目重点资助我省优势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分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以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与创新,培养科技人才,稳定科技队伍为目标。重点项目是对湖北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带动性,相对比较成熟,具有明显应用前景,需要政府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定期发布《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指南》;负责省基金计划项目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实施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布每年度省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及相关统计结果;对省基金计划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
第四条 省基金计划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科技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学科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简称学科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和任务:依据省基金计划的有关资助条件要求,对提交评审的项目进行同行专家评议和项目复评。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泄露申请项目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五条 根据当年受理项目的研究方向和学科范围,学科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年聘一次,评审委员会每年更换三分之一评委,连任不超过三年。受聘原则和条件:1、聘请专家由从事不同学科的研究和合理的年龄阶梯人员构成;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宽的知识面,公平公正并热心省基金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省基金计划项目的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在规定的时间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承担省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年底前填报《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面上项目完成后,应填报《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总结》。在实用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八条 获得省基金计划资助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在项目未完成前,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或调动工作等原因,使得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请求暂缓、终止项目或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省基金计划原则上不受理尚在进行中的国家和省基金计划资助的项目且未结题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或当年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重点项目

第十条 重点项目的组织应以《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指南》为指导,注意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以及湖北省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和衔接,注意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研究工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作用。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湖北省基金计划重点项目要围绕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方针,组织多学科、跨部门的联合研究。申请重点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于《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指南》的规定范围,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利用优势学科带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较大科学问题;
2.有创新的科学思想、明确的研究目标、合理的研究方案、科学的技术路线、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设施条件,以及可望近期获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3.应该由几个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具有多学科集成的特点;
4.要有高水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精干团结的队伍。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采取论证方式进行,就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构思、课题设置、研究条件与队伍、应用前景等,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面对面答辩和背对背评审论证,以记名投票方式以多数通过,形成重点项目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对重点项目的研究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完善,填写《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由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执行情况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对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投入与分配等提出调整建议(包括增加新的课题或研究单位与人员、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课题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等),报省科技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按“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划拨”方式资助经费,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配套经费,解决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三年。验收工作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6个月内完成,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按照《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等材料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三章 面上项目

第十八条 面上项目资助以下研究:具有一定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符合科研单位的主要研究方向的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凡具备一定工作基础,有条件从事基础研究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面上项目资助。申请者必须是实际负责该项目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已获硕士、博士学位(不含在读博士生)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须由两名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推荐。
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申请者依照当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项目指南》所确定的范围选择研究项。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1、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2、明显缺乏立论根据,学术价值不高,或不具备相应研究能力;3、申请者已有尚在进行研究的资助项目,或已从其它渠道获得经费;4、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完备。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省基金申报的组织工作,认真地审查和筛选,并对申请书的真实性,研究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包括合作单位),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面上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评审原则,学科评审组的初评采取书面或会议的方式进行同行评议。省科技厅根据初评结果确定参加复评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基础上,根据省基金当年资助的项数和资助金额指标,提出是否资助的具体建议。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用,不得滥提管理费。省基金计划优先资助能提供相应配套经费的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将要取得重大效益又急需追加经费的项目,在经过充分评估后,提出转为重点项目的建议,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面上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完成时应进行结题工作,填写《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总结》。结题工作由项目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并将结题意见汇总,于次年元月三十日前报省科技厅。汇总意见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立项资助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