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湖北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次数:

湖北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批的纵向项目并由牵头单位拨付给我校的科研经费、学校校内预算资助安排项目资金(含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校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校绿色工业科技引领计划项目基金、学校设立的各类开放基金等),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各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四)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技与产业处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决算。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招标和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五条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三)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

(四)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五)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单位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四)执行科研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及财务经办人申报制度。

(五)执行科研项目公开制度。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经费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通过竞争获得校外经费中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学校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开支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其标准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开支的专家咨询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且不得支付给校内人员。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社会科学类项目直接经费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财务助理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通过竞争获得校外经费中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学校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开支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其标准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开支的专家咨询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且不得支付给校内人员。

(七)印刷出版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及成果推介费等。

(八)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时,国家、学校有相应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管理要求执行;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考虑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完成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依次报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拨款单位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报科技与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宣传费及其他支出可进行预算调整。

(二)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在执行期内可申请经费预算调整最多两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调整方案,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1),经学院审核同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外的调整事项,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间接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技与产业处提供的经费划拨通知等材料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直接费全部足额用于科学研究,间接费由学校统筹分配至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账户,间接费的30%作为学校管理费,70%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绩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结合团队成员贡献量进行自主分配)。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部门没有明确直接费和间接费的项目,科技与产业处按项目总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后予以开支;校内预算资助安排项目资金不设立间接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中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类服务项目等的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按规定实施招标,金额低于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需进行至少三方询价并签订采购合同);购买危险、剧毒物品,按《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报销时要附采购明细。

第十七条 支付学生科研助学经费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课题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发生对外转拨的,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即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合作、外协或外包单位,在其预算拨付额度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申请转拨经费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合同原件、双方单位审批的转拨经费预算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报出,经费使用实行内部财务公开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向团队成员,具备条件的还应向所在学院教职工,公开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据实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并按照规定向拨款单位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顺利通过结题验收的,其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组自主使用,可用于原项目的深入研究,也可用于新项目的自主探索。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资金拨款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校内预算资助安排项目研究期满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将收回未使用资金并不再发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与产业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督与检查,同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进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对于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或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可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可对科研项目不定期开展科研绩效评价,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可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财务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费资助部门有单独的资金管理办法的,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以经费资助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没有单独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工大科〔2016〕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