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湖北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海伦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

湖北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批的纵向项目并由牵头单位拨付给我校作为项目责任单位的科研项目资金、实验室开放基金、校级科研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各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二)预算制科研项目资金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科研项目资金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四)凡使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 负责项目申请、立项、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使用资金、编报项目决算。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招标和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六条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三)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

(四)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五)科研资金管理绩效纳入单位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四)执行科研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及财务经办人申报制度;

(五)执行科研项目公开制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报科发院以及项目立项单位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科发院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发院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发院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发院审批。

项目在执行期内可申请经费预算调整最多两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调整方案,填写《湖北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经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科发院、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财务处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学校按总经费4%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发院提供的经费划拨通知等材料设立项目台账,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直接费全部足额用于科学研究,间接费由学校统筹使用,学校一次性提取间接费的10%作为学校管理费,90%可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由项目负责人结合团队成员贡献量进行自主分配。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单位没有明确直接费和间接费的项目,学校按项目资金的4%提取管理费后按直接费予以开支。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类服务项目等采购,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设备入库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发生对外转拨的,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即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合作、外协或外包单位,在其预算拨付额度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申请转拨经费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合同原件、双方单位审批的转拨经费预算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上报项目及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实行内部财务公开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向团队成员,具备条件的还应向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教职工,公开项目资金决算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负责人需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根据项目立项单位要求作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对于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的,项目负责人应一并退回学校对应项目所发科研绩效。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根据项目立项单位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立项单位同意资金转拨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发院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向新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项目立项单位不同意资金转拨的项目,其项目资金留在原责任单位,并由原项目负责人委托新的项目负责人继续开展科学研究;校级科研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责任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购置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使用,其中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由经办人作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住宿费标准的60%包干使用。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由经办人提供情况说明及支付依据,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签后,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期满仍有结余资金的,学校将收回未使用资金并不再发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发院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同时配合项目立项单位进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对于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项目资金、暂停资金使用或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可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发院会同财务处可对科研项目不定期开展科研绩效评价,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可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对于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发院、财务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立项单位有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其办法执行;没有相关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工大科〔2018〕8 号)同时废止,此前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遵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