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经费管理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1-07 浏览次数:


湖北工业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湖工科2003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技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科技转让合同、科技开发合同、科技咨询合同、科技服务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成果转让等活动时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第四条 科技合同的签订、登记、管理等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
第五条 国家及省、市、学校的科研项目,按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或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章  合同签订原则
第六条 科技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合同法》、《专利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科技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责任。
第七条 科技合同一般应采用国家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技合同文本,其条款内容有: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科技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科技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八条 科技合同经费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程度、学校及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等协商议定。
第九条 科技合同文本由我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科技与产业处处长)代表学校签章并加盖“湖北工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学校承担风险责任在10万元以上的科技合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科技与产业处上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主管校长代表学校签章。                          
第十条 学校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签订科技合同。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技合同正常执行,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如资金、科技力量、设备等。项目负责人应对科技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进行相应的论证。

第三章  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与产业处代表学校对各种科技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内科技任务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合同签订之前,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合同文本草案和有关附件,交由科技与产业处进行审查。特殊情况科技与产业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审查。
第十四条 科技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与产业处进行登记,办理备案,同时告知所在院(部、中心、所)。对于符合科技合同法规的科技合同,按照科技合同法进行分类登记,必要时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对于不符合科技合同法规的科技合同,应当及时纠正,重新签订。
第十五条 科技合同生效后,一式若干份,分存合同有关各方,其中科技与产业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部、中心、所)各留存一份。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科技项目立项合同书(分纵向和横向)”,科技与产业处、计财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各留存一份,办理科技经费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或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科技成果,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再按程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和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转让(中介)和出售学校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否则视为侵犯学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未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未进行登记的科技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不进行成果登记、鉴定和评奖,不作为职称评审、晋升、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技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确系本校无法承担的部分项目,应由科技与产业处会同有关专家决定,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并在签订科技合同时注明。
第十九条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技与产业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科技合同的收入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帐号,项目经费的收支采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册”进行记录,实行一题一本,由计财处编号发本,每笔经费到校后应及时通知科技与产业处核实登记,由科技与产业处开具到帐通知单后到财务处办理入帐,具体按《湖北工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合同项目可分别采用鉴定、结题、验收、中止、撤消等形式办理有关手续。
1、在科技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委托方的验收证明或项目结题报告(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科技项目结题证书》,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技术资料送科技与产业处备案,以便汇总结题项目数和归档。需要鉴定的项目按《湖北工业大学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2、对未能在科技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合作方违约、不履行后期责任;对经过努力未能达到科技合同书指标或合同过期两年仍未完成该项目;对中止或撤销合同的项目;课题组均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部、中心、所)鉴署意见,科技与产业处按中止等形式酌情处理。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到科技与产业处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科技合同项目办理鉴定、结题、中止等手续后,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科技与产业处出具处理意见,可按《湖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技合同的变更、中止或撤销必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本办法要求,依法积极履行合同。对违规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履行科技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及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由学校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与产业处、院(部、中心、所)和教师、专业科技人员均可接洽横向科研项目,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外经纪人(中介人)推广学校的科技成果,其推荐、介绍所签订的科技合同的经费到帐后,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奖励经纪人(中介人)。
第二十七条 除科技与产业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就学校的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其合同(协议)视为非法,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学校教职工与相关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中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专有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法制观念,保守学校的科技秘密,认真执行科技合同管理制度,搞好科技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